范芮菱 川报观察记者 任鸿

在循环借款的合同期内夫妻离婚,一方再次申请使用循环贷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9月1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和精品案例,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检察监督案入选。

法院一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黎某与何某某原系夫妻,二人曾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J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J支行”)申请了循环贷款,在合同期内,夫妇二人离婚。2016年7月18日,农行J支行起诉至四川省J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黎某、何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

2016年8月30日,J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农行J支行与黎某、王某某、梁某之间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黎某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何某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在借款申请书上已签名,表明其知晓该借款,且何某某也未举证证明借款系非夫妻共同债务,此笔借款系黎某、何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该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银行诉求。

2017年11月17日,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何某某又向J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关键线索破题:夫妻已离婚、申请表签名非本人

J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何某某与黎某已于2011年10月17日离婚,之后黎某申请使用循环贷款不能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因此,案涉5万元循环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该案有新的证据表明《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的签名捺印并非何某某本人印迹,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且一审未经依法传唤缺席判决,程序不当,2018年7月20日J县人民检察院向J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8年12月10日,J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何某某的申诉理由成立(离婚后黎某向农行J支行的借款,不应由何某某承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纠正。改判驳回农行J支行要求何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提醒,循环借款合同期内夫妻离婚的,一方再次申请使用循环贷款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类案件应重点核实循环借款期间夫妻婚姻状况是否有变化、证明夫妻借款合意的证据是否真实、原审缺席判决程序是否正当等问题。可借助司法鉴定技术,核实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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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贷是指客户将商品住房抵押给银行,可获得一定的贷款额度,在房产抵押期限内客户可分次提款、循环使用。但贷款不超过可用额度单笔用款时,只需客户填写提款申请表,不用专门再次审批即可提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