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殷鹏

9月16日,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氨酚羟考酮片管理的通知》要求,我省正式出台通知加强对氨酚羟考酮片的管理,违者将严厉查处。

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经营、使用的氨酚羟考酮片必须核实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的标识。之前生产和进口的氨酚羟考酮片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2019年9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氨酚羟考酮片。2019年9月30日前,销售氨酚羟考酮片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将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后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药品零售企业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后报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售完为止。

通知强调,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药品经营环节氨酚羟考酮片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对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在2019年9月1日以后继续购进或未经报备继续销售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据了解,氨酚羟考酮片含羟考酮,为麻醉性镇痛药,属于特殊管理药品。1998年氨酚羟考酮批准进入我国市场时按照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2004年7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将其调整为处方药进行管理。将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由特殊药品转换为处方药管理,满足患者对镇痛治疗的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