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南  川报观察记者 付真卿

交通事故的起因纷繁复杂,酒驾、毒驾等都是人们比较熟悉的,但是你知道“病驾”在交通活动中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情况吗?近期,在高速四分局一大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就有这样一起因“病驾”引发一死一伤的惨剧。

06月24日,正值早高峰,驾驶员杨某驾驶着一辆白色小轿车,去医院治疗感冒。杨某的感冒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早晨起来更是咳嗽得厉害。在经过成雅高速原名山收费站引道的一个路口时,杨某驾车正要左转,突然剧烈咳嗽起来,杨某感觉眼前一黑,车辆随后失控,呈“S”型撞向人行道,正在路边步行的两位行人径直被车辆撞倒。最终,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由于事故后果严重,形态特殊,公安刑侦部门介入了案件。高速交警对酒驾、毒驾进行了血液化验检测,通过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嫌疑,排除了酒驾、毒驾嫌疑。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杨某事发时患有感冒,咳嗽症状严重,在咳嗽的过程中,车辆突然失控致使发生碰撞。因此,认定杨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实上,疾病会影响到驾驶员的驾驶能力和判断力,驾驶员在病态下的注意力和反应能力会大大降低,动作的协调性和准确性也会下降。即使是高血压、胃病等慢性病也同样如此。此外由于很多药物会对神经系统产生影响。因此,驾驶员在服用药物时同样需要注意。驾驶员就医必须向医生交待驾驶职业特点,尽量首选等效的、不影响驾驶技能的药物;服药时必须按医嘱要求的剂量服用,不能擅自增加分量,更不能将副作用较小的药物混合服用或服药期间同时饮酒,以免副作用进一步加剧;而在服用下列药物后禁止驾驶车辆: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药物;催眠药物;使人恶心和产变态反应的药物;兴奋剂;治疗癫痫的药物;治疗高血压的药物。

“病驾”存在着突出的交通事故突发风险,尤其是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状况,很多驾驶人无法正常操控车辆,极易导致事故发生。但是,由于交通法规的界定不像酒驾、毒驾那样十分明确,有较大的隐蔽性,加之处罚界定较难,“病驾”未能引起驾驶员足够的认识,许多“病驾”驾驶员都存在着的侥幸心理。

交警呼吁:牢记良好的健康状况是驾驶员安全行车的重要保证,驾车前一定要充分掌握自己的身体状况,避免出现影响驾驶安全的“病驾”行为,营造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