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魏冯  张庭铭

目前,某男明星被一名女大学生网络实名爆料,爆料内容涉及该男明星侵犯未成年人,但也披露了对该男明星生理功能的指责,引发网友讨论。

7月22日晚,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2021年6月,都某竹与好友刘某文(女,19岁)商议,在网上公开与吴某凡交往过程以提升网络知名度,遂由刘某文于6月2日以“刘美丽同学_”微博账号发布都某竹被吴某凡“冷暴力”的博文。7月13日,网络写手徐某(男,31岁)为牟取利益,主动联系都某竹,经商议后,共同策划并由徐某撰写“决战”等10余篇微博文案,7月16日起由都某竹通过微博账号陆续发布。

在都某竹微博公开爆料的内容中,既有涉及对该男明星侵犯未成年人的控诉,也有对该男明星生理隐私的描述细节。另外,还有其他微博用户也爆出与该男星的一些聊天记录。

在网友网络爆料公众人物问题时,内容涉及被爆料人生理隐私描述是否涉嫌违法?爆料人网络举报时要注意什么?为此,7月24日,川观新闻吃瓜记者小铭专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的王建平教授。

曝光违法事件属合法行为

但披露他人生理功能细节或涉及侵犯隐私权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也对隐私作出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友通过网络曝光违法事件是值得鼓励的合法权利,但如把过于私密的内容,比如披露他人生理功能细节在公开场合曝光出来,也存在行为不当,也过了法律规定的界限,可能涉及侵犯《民法典》的隐私权。”王建平表示,如果被爆料人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说爆料人侵犯他隐私权,也是有可能胜诉的。一旦维权成功,爆料人可能会承担的后果,包括删帖、道歉和赔偿等,就看被爆料人是否坚持去告爆料人。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救济方法包括人格权请求权和 债权请求权。其中,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该项请求权的特点为: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就是说,被侵权人还可主张债权请求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伪造聊天记录”属于捏造的虚假事实

如造成严重后果或涉诽谤罪、侮辱罪

记者还留意到,目前有部分人员先后声称与该男明星可能存在关联,并发布聊天记录截屏,而聊天记录如今早已作为电子证据采纳。在过去,也不乏有心人士伪造聊天记录来达到个人目的,对于伪造的聊天记录是否违法呢?

王建平告诉记者介绍,伪造的聊天记录,就是属于捏造的虚假事实。如果这个聊天记录带来严重后果,可能涉及诽谤罪和侮辱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举报方式上面,王建平建议爆料人可采取多元方式举报问题。如果爆料人对爆料内容把不准,谨慎使用网络渠道爆料。“像公安机关、行业协会,都是可以进行举报的,采取单一的网络爆料方式,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你看现在伪造聊天记录的产业链也出来了,难免有胡编乱造的东西充斥在网上,混淆视听。”王建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