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殷鹏

近日,生态环境部起草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21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目前我省正在抓紧制定相关细则,预计在年底前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意见稿中明确提出,要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除明确拒绝接受外,均应给予奖励。对以牟利为目的的举报行为,予以合理限制。

意见稿还指出,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

同时,意见稿中还明确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按照意见稿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2019年年底前出台举报奖励制度相关规定,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在2020年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