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波 川报观察记者 樊邦平
为加强眉山主城区公共广场的管理,维护广场市容秩序和公用设施完好,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闲、娱乐场所,根据《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主城区实际,眉山市出台《眉山市主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规定》,自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城区公共广场实行分类管理
三苏雕像广场
仅限于开展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或以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公益活动。
东坡湖广场
仅限于开展市级各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社会团体举办的公益活动。
阳光音乐广场
可开展公益活动或商业活动。
东坡城市湿地公园
举办活动,按《关于东坡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如需在公共广场举办活动,须提供书面公函或申请书。
申请举办公益活动的主办单位须提前函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商业活动的单位须提前7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公函和申请需注明使用时间、期限、面积、活动形式、内容和活动人数等,并承担活动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
希望各市民遵守规定,共同维护眉山的公共场所秩序,如果遇到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请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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