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黄大海

近日,记者从应急管理部获悉,《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这些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即将实施的这部《规定》中又有哪些内容需要我们关注的,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新的规定更加细化,对业主、使用人及消防服务单位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相比,即将实施的《规定》针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更加具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等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出了规定,可以说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工作人员李博滔告诉记者。

“具体来看,《规定》新增七项消防行政处罚,对《消防法》作出较好的补充,总的来看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李博滔进一步进行了说明。

明确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处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明确多产权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明确高层民用建筑的租赁、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当事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明确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维修、更新和改造等相关费用来源: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明确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等。

哪些部门、机构、有关单位具有监管义务?违反规定谁来监督?

在日常生活中,偶尔看到有人将电动车推进高层民用建筑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行为,在《规定》实施以后,这些行为都“要不得”,对于这些“要不得”的行为,谁负有相关职责呢?

《规定》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规定》要求,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及统一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居(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同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营运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共同营造消防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新闻多一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