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季敏 范芮菱 川报观察记者 任鸿

张某某驾驶小汽车,载着儿子和婆婆在路上行驶,却因行车不谨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婆婆当场身亡。近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8年5月底,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出行,后排搭载其婆婆罗某某和儿子郭某某。在行驶至成都市一路段时,因张某某粗心大意,未认真观察路面情况,车辆右侧前轮胎与地面一刚性物体发生撞击,导致右侧前轮胎胎体破裂,车辆与道路右侧行道树发生碰撞。该撞击使罗某某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某某在路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事后获得了家人谅解。

经交警依法认定: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案经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系过失犯罪,本案被害人死者为张某某婆婆,张某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得到了家人的谅解。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在不起诉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从不同角度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了训诫,告诫张某某在今后要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张某某当场宣读了悔过书,表达了自己的内疚、悔过之心。

检察官提醒广大车主,一次车祸,一次肇事,可能会毁掉自己和家人、他人一生的幸福。小心行车,谨慎驾驶,利人利己。

温江区检察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