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蕾 川报观察记者 寇敏芳

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将省投资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权限由省厅下放至市(州),有效解决了目前验收周期长、部门繁多、手续复杂等的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土地整治项目竣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分为初验、验收两个阶段。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自查。项目自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提出的初验申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财政及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并在此期间对初验合格项目出具初验意见。

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将在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对具备验收条件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确定相关技术单位开展项目技术核查,并出具技术核查报告。

在权利下放的同时,省自然资源厅也将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的监管。《管理办法》明确,在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按不低于验收合格项目总数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对土地整治项目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将暂停该县(市、区)建设用地报批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易地交易以及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对新增耕地指标已使用的在该市(州)其他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中扣减。对在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验收资料通过验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