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达州观察 赵权军 川观新闻记者 袁城霖

6月23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了贩毒团伙犯罪、利用职务、兄妹运毒、人体体内携毒、利用门诊贩毒等5件典型毒品犯罪案件,展现达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成效,严厉打击和惩处各类涉毒贩毒分子,威慑各类涉及毒品犯罪的行为。

案例一:

张某江、黄某等人团伙贩毒运毒案

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被严惩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左右,黄某和张某江多次向某远、向某军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5月1日左右,张某江、黄某商议共同出资前往广东购买甲 基苯丙胺运回达州贩卖。同月2日,张某江联系上家卓某锋(已另案判刑)约购毒品。6日,两人和被告人易某英在广东省惠东县黄埠镇,以17万元购买十公斤甲基苯丙胺,于次日交易。

2015年6月7日上午,张某江、黄某拿到毒品后,让易某英携带毒品,乘坐长途客车返回,张某江和黄某当晚则乘坐飞机返回达州。8日14时许,张黄易三人 在大竹县被抓获,民警当场从易某英携带的旅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0袋,共计10020克。经鉴定,含量为74.3%。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江、黄某、易某英伙同他人非法购买、运输、销售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张某江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620克 ,黄某、易某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020克。

该案件中,张某江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且在与黄某共同犯罪中积极联络上家购毒,决定购毒数量,作用更为突出,应依法从重处罚。据 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某、易某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

近日,达州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已依法对罪犯张成江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案例二 :

程某、赵某贩毒、招摇撞骗案

知法犯法,利用辅警身份进行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程某、赵某原本是辅警,二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利用辅警身份私藏毒品,向吸毒人员张某梅、谢某贩卖。两人还在工作中,冒充人民警察身份,向 吸毒人员张某梅表示,可以利用职权给予关照等,骗取张某梅人民币共计32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程某、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利用辅警身份私藏毒品并进行贩卖, 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为谋取非法利益,他们假冒人民警察 进行诈骗, 其行为均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分别以贩卖毒品罪、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程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赵某决定执行有期 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 :

周某军、周某书等人贩毒案

兄妹三人齐贩毒,同庭受审同坐牢

基本案情:

周某军、周某伟、周某书系同胞三兄妹。自2018年以来,周某军、周某书多次向吸毒人员吴某、王某、王某婷、李某倩、孙某、黎某等人贩卖毒品。2019 年3月14日至19日期间,周某军、周崇书筹集资金,由被告人周某伟在四川成都市与陈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同月19日,陈某某前往中通快递公司成都小南街 分部,将一坦克玩具打包后邮寄到万源市太平镇“三星宾馆”,收件人为“周先生”。

2019年3月21日14时许,周某军从周某伟处得知包裹已邮到即刻去领取,途中被万源民警抓获,从收取的快递包裹内的玩具坦克包装盒内查获两包甲基苯丙 胺,分别净重47.89克、48.57克;从香烟盒内查获一小包0.49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周某军、周某书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伟明知周某军、周崇书贩卖毒品,积极为其购买,其行为 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军、周某书、周某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十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财产刑。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

王某五身体运毒案

利用体内携毒、交通工具运毒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4日,王某五携带毒品从达州市达川区南客站附近租乘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准备将毒品运送到西安市。李某将王某五运送到G65(包茂)高速公 路达州服务区后,王某五又继续乘坐高红江驾驶的大货车。

同日11时30分许,在达陕高速公路巴山收费站时,王某五被万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王某五身上查获16粒毒品疑似物。随后,民警又查获王某 五分五次从体内排出的30粒毒品疑似物。上述被查获的46粒毒品疑似物净重266.21克,均检出海洛因。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五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266.21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五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

余某生贩毒、非法持毒案

利用卫生门诊诊疗,储存贩卖美沙酮溶液

基本案情:

余某生系吸毒人员,利用每次前往某县美沙酮门诊治疗之机,采用不全部吞服美沙酮溶液的方式,将包在嘴里的部分美沙酮溶液吐在准备好的矿泉水瓶内 ,储存后伺机贩卖。

2020年3月30日,余某生从达州市宣汉县乘车来到达州市通川区黄龙寺农贸市场,被巡逻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美沙酮口服溶液的矿泉水瓶一瓶,净重333.73克 。经鉴定,含美沙酮成分。后对其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吸毒人员何某明与余某生约定以680元的价格购买一瓶美沙酮溶液。

当天11时许,何与余两人在某酒店大厅内交易完成后,即被民警查获,当场从何某明处查获含美沙酮成分的美沙酮溶液一瓶,净重356.81克,从余某生处 查获人民币68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生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 毒品罪。据此,法院对余某生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