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被拘留

6月24日,石棉县公安局回隆派出所近日查获一起无证驾驶机动车案,当事人姜某被查获时表示“以为会开就可以开,只是在村里转转”。

当日,姜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AH40**号牌微型轿车从甘洛往石棉方向行驶,车辆行驶到石棉县回隆乡竹马工业园区湘顺硅业处(石甘路8KM+200M处),被正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回隆派出所民警查获。姜某被查获后表示:我只是在村里开开转转,练练车。民警立即向他宣讲法律法规,姜某对自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如实陈述。

姜某无有效机动车证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姜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决定给予姜某行政拘留5日处罚。

姜某已于6月24日夜间送至汉源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双童巧 川报雅安 徐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