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 川观新闻记者 范芮菱 泸州观察 陈向前

5月14日,川观新闻记者从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调解了一起关于21只鸡被毒死的案件……

2020年11月8日,泸县立石镇水鸭池村的老郭报警称,自家养的21只成年鸡被人下药毒死了。泸县公安局立石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了解得知,老郭的鸡是被老陈放在自家地里的药毒死了。在派出所民警的组织下,老郭和老陈最终达成了一份治安调解协议书,约定由老陈赔偿老郭共计1000元,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

一转眼,支付大限已到,老陈却逾期并未支付。因此,老郭诉至法院,要求老陈赔偿违约金500元、误工费500元。

泸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干警下乡向老陈直接送达诉状等法律文书,但老陈拒收,其拒赔态度很坚决。

老陈认为,自己在自家地里投药,是因为老郭家的鸡总是破坏老陈家种的庄稼,自己反复告诫过老郭管好自家的鸡,而且在投药之前口头警告了田土周边村民。老郭应自行承担未看管好自家鸡的损失,自己不应该对老郭家被毒死的鸡承担赔偿责任。况且,自己种庄稼也是辛苦劳作,对方都没有赔偿自己的庄稼损失和误工损失,凭啥自己要陪?

老郭则认为,老陈投药未告知自己,造成了自家重大经济损失,21只成年公鸡市场价可达3000余元,经过派出所调解自己只要求老陈赔付1000元,已经作出了巨大的让步。现在老陈达成了调解协议后不履行,是违约,还造成了自己因诉讼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必须承担违约金500元和误工费500元。

老郭和老陈各执一词,均态度坚决。承办法官在庭前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按期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庭审,双方态度终于有所缓和。

泸县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立即结合庭审的情况,向双方进一步进行释法明理。老陈的行为虽然是出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农药是具有一定毒性的,对周围人或家畜可能构成威胁,即使其投放在自己田地里,都应该事先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告知,或者在投放后及时采取警示标志。老郭未看管好自己的鸡,也是有过错的。

通过承办法官对老郭和老陈展开法理情多方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老陈当庭支付老郭1000元财产损害赔偿,老郭自愿放弃违约金和误工费的赔偿请求。至此,一起散养鸡被毒死在别人家田地里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终于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