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任鸿

“请全体起立,现代表泸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近日,一起因司乘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被告人张某因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对正在开车的司机实施了打耳光、抓扯等行为,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泸县人民检察院供图)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法律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川观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案也是四川首例宣判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对该案被告人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公诉基于怎样的考量?单设妨害安全驾驶罪有什么现实意义?川观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该案承办人泸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彭艳。

承办检察官彭艳出庭支持公诉。(泸县人民检察院供图)

【案情回顾】

因口角,被告人抓扯公交司机

2020年12月1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的妻子谭某乘坐黄某驾驶的公交车从泸县城区出发,谭某因临时有事在中途下车,下车时把随身携带的背篼遗留在车上,并告知驾驶员黄某,有人会在终点站附近上车取背篼。

当天13时许,黄某驾车至终点站后,便调头往回开。约行驶300米左右,看见路边的张某在招手示意停车。张某上车取背篼,黄某遂关上车门。

张某要求开门下车,黄某认为公交车不是送货车,起步驾驶公交车继续往前开,并用脏话骂了张某。张某认为自己被言语侮辱,遂走到驾驶位背后,用手打了正在驾驶车辆的黄某右脸一耳光,并抓扯黄某衣服,导致黄某紧急刹停公交车。停车后,两人在车内抓扯互殴。

据了解,该案不仅张某受到了刑事处罚,公交车司机黄某也因自身的行为受到了治安处罚以及公交车公司的处罚。

【案件解析】

为何要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公诉?

据悉,该案发生在去年底,当时的刑法还未规定“妨害安全驾驶罪”,泸县公安机关遂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今年3月将该案移送泸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泸县检察院变更罪名,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被告人提起了公诉。

为何要变更罪名?“这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确定的。”承办检察官彭艳介绍,该案案发地在人流不密集的乡村道路,公交车上除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外也无其他人员,未造成交通事故及人员财产损失。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情节,以最高刑期为一年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定罪更加准确。

都说“法不溯及既往”,对一起发生在去年底的案件,为何要适用今年3月起施行的“新罪名”呢?

彭艳解释,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之一,关于刑法的适用还有从旧兼从轻原则。她举例说:比如,一个人实施的加害行为在当时属于犯罪或罪重,而在现在属于无罪或罪轻,对此类未结案件的审判就应该适用新法。

彭艳同时强调,不是所有抢夺方向盘等行为,都应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个轻罪定罪。“若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重,则应考虑以更重的罪名来评价。”

省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妨害安全驾驶罪是轻罪名,囊括不了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具体的罪名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来认定,需考虑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行为手段、暴力程度,案件发生的时空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大小等。“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如果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罪意义】

为何要单独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

近年来,司乘冲突引发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或者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乘客互殴的行为时有发生。

川观新闻记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由”“四川省”“公交车”为关键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决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案件有39件,判决时间多集中于2019年和2020年。事发原因基本都是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因“公交费”“停靠点”等问题产生纠纷,甚至有乘客嫌车速过慢而与公交司机起冲突。这些案件起因虽小,但危及的却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中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为就导致了多人受伤,该行为人也因此获刑五年六个月。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行为极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甚至群死群伤事件,‘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对这类事件,防患于未然更重要。”省检察院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公共安全无小事,单列“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罪”,即是通过立法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期盼。

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在危险驾驶罪入刑之前,刑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章节中,不少罪名都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成立要件,但等发生危害后果再去惩戒为时已晚。现在,刑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章节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等轻罪,重要的不是惩罚,而是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督促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乘客以及生产作业人员等规范行为,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遏制事故发生的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彭艳也认为,这样的立法充分发挥了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在相关行为的规制上,刑法作为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的‘后位法’,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一起应对社会发展带来的风险,回应了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

彭艳同时指出,新增“妨害危险驾驶罪”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

“为严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1月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将危害公共安全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标准确定了三至十年及十年以上两种刑罚配置。该罪名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属重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设立能避免为了惩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导致的量刑偏重。”彭艳介绍,目前,刑法根据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危险程度,设置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从轻到重的罪名与刑罚,形成了规制此类行为的严密的阶梯式刑法体系,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