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彭瑀珩

4月29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两项指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上交所债券业务相关负责人表示,与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不同,债券投融资双方直接在市场中交换信息与资源。债券市场属于直接融资市场,应遵循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律。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建设公开、透明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债券市场作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基础市场,也需通过信息披露,揭示发行人信用资质和风险信息,促进形成合理的信用风险定价,提升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两项指引主要涉及了哪些方面的制定和修改?

上交所介绍,此次发布的两项指引明确了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和持续监管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市场主体行为有较强的规范和指导意义。

修订后的《申请文件指引》对标《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调整了募集说明书的部分体例,重点对偿债能力相关的主要披露内容进行了要求,同时不再对债券评级进行强制要求。

上交所表示,此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的制定是完善信披规则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既是对原有临时信披要求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也是在总结历年监管实践的基础上,根据部委规章授权,首次由交易所层面对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进行自律规范。

从内容上来看,一是确立了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和履职方式;二是披露导向上更加侧重偿债能力分析,强化了定期报告中关于企业持续经营和关键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三是进一步明晰了重大事项披露标准,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