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4月20日,成都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为期三个半月的“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数据显示,本次执法行动,成都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94781人(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88806个(户),检查学校食堂5198个,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5698家(户),整治重点区域1941处,监测电商平台(网站)54907个(次),监测广告743636个(次),责令整改网站640个(次),已提请关闭网站20个(次),取缔无证、无照经营73户,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13272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558.133万元,开展协作执法901次,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845次。查办各类案件4736件,案值3898.05万元,罚没8838.38万元。

一、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以及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支队

案情介绍:本案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交办。投诉人依格博格曼德国有限两合公司和上海博格曼有限公司投诉成都博格曼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标权。经查,被投诉人成立于2015年5月27日,经营范围包含“研究及生产:机械密封件”等,与专业从事密封产品研发生产的投诉人具有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当事人法定代表廖某某曾在投诉人的关联公司工作过,知晓上海博格曼有限公司是“BURGMANN”品牌的生产商。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投诉人在先使用且在相关市场有一定知名度的“博格曼”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投诉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误导相关消费者认为当事人属于投诉人的商业体系,或其生产销售的机械密封与投诉人具有同源关系,造成了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销售机械密封的合同金额共计971573元,据此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为971573元。当事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与实际住所不符,擅自改变了登记事项。

处罚结果:当事人未经投诉人授权许可,将其在先使用的在机械密封市场有一定影响的“博格曼”字号作为字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且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实施了市场混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交了从轻处罚的申请,办案单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处罚款10万元。当事人擅自改变住所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案单位责令当事人30日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二、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代理未经审查的互联网医疗广告案

办案单位: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1年3月15日,办案单位对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360搜索平台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从2017年7月开始与成都棕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代理该医院在360搜索平台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该医院向其提交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和成都棕南医院网络广告成品样件。而315晚会上曝光的使用360搜索平台后的截图内容为“成都棕南医院市区医保单位,医保报销,享受成都好的医疗服务,真正实现便民医疗,点击在线妇科咨询”、“成都市二医院心理 在线心理咨询师,专业指导抑郁,焦虑,恐惧,自卑,多疑,失落感等问题,成都棕南心理,一对一心理疏导,实时在线,青少年心理辅导,贴心服......”等广告是成都棕南医院设计、制作并投放在360搜索平台,投放前没有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该互联网医疗广告在360搜索平台发布的持续时间是2020年4月1日到7月1日,在此期间当事人向成都棕南医院收取的医疗广告服务费用为51.6万元。

处罚结果: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第三款的规定,青羊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51.6万元,罚款129万元,罚没合计180.6万元的行政处罚。成都棕南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被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另行立案调查。

三、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及质量不合格的蓄电池案

办案单位:锦江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根据举报,办案单位对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成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用于电气设备铅酸蓄电池更换的西恩迪、YUPPIES蓄电池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生产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更换的230块西恩迪蓄电池、282块YUPPIES蓄电池均为侵权商品。立案后,对该批侵权商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抽样蓄电池20小时率容量项或10小时率容量、材料阻燃能力项目不符合标准。该案货值金额323400元,违法所得103800元。

处罚结果:鉴于本案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高,其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侵权蓄电池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办案单位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西恩迪蓄电池230块、YUPPIES蓄电池282块;2.处以违法经营3.4倍罚款1099560.00元。

四、崇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广告对商品(商品房)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办案单位:崇州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根据投诉举报,办案单位对崇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从公司销售主管提供的C3户型宣传效果图中发现该宣传效果图标示了“厨房带轩敞生活阳台,可随心烹饪,储物及收纳”字样,但执法人员在C户型1栋1单元505号房现场未查见有生活阳台,宣传图标示系生活阳台的位置为空洞。

处罚结果:当事人提供的宣传效果图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办案单位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万元。

五、彭某某无证生产药品案

办案单位: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0年10月27日,办案单位执法人员联合邛崃市公安局及社区工作人员到邛崃市金鹅村一处民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各种中药材205kg、4箱袋装的液体共118.5kg、罐装液体共642kg、袋装丸状物品共188kg、桶装液体22桶,以及各种型号、大小的盛装器具和蒸煮锅具,其中有7个锅中正在熬煮药材,1台煎药机,1台药液包装机,2台药粒包装机。经调查,当事人彭某某在未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购的“地黄”、“桂枝”、“透骨草”、“五味子”等中药材,通过简易锅具设备按照不同的配方,生产加工成不同名称的药膏、药液、药丸等药品。当事人将生产的42种药品通过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额高达1301106.07元,加上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的药品,合计涉案货值金额:1455762.97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642kg药膏、118.5kg药液、161kg药丸;2.没收扣押在案的半成品2桶;3.没收违法所得1301106.07元;4.罚款人民币30000000元,罚没款合计31301106.07元。

六、林某运输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毛肚案

办案单位: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民警在金牛区金芙蓉大道府河苑一路路口检查,发现一辆面包车上有约1吨重的鲜毛肚,驾驶员(货主)林某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毛肚的有关进货票据,公安机关立即通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扣押涉案物品,并对当事人进一步调查。经查,当事人自行经营一家冷冻食品经营部,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12月中旬,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一王姓人员,在双流航空港购买了1065.5公斤的鲜毛肚,用货车运回,购买单价115元/公斤,用微信转账付款122700元。林某购买毛肚主要为了囤货、销售,购买时毛肚装在普通编织口袋里,外包装上没有任何厂家信息、标识、规格、数量等,每袋的数量不定,共计30袋,林某在没有进行任何进货查验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了这批毛肚。经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调查,王某销售给林某的这批涉案毛肚产地为伊朗,且无《进口通关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等手续。王某后因销售进口毛肚被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当事人林某经营未经检疫的毛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没收毛肚1065.6公斤、罚款2085900元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七、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隔离面罩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案

办案单位: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办案单位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医用隔离面罩”涉嫌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有《营业执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但备案信息中,产品描述为“通常由高分子材料制成的防护罩、泡沫条和固定装置组成。”,实际生产出来的产品确是“内外两层蓝色无纺布,夹一层白色熔喷布构成,两侧各有挂耳。”该公司生产的“医用隔离面罩”产品实物与在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备案提交技术要求、实物照片明显不符。上述面罩共生产了100000个,销售单价3元/个,销售金额300000元。

处罚结果: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0元。

八、成都某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长江刀鱼和鲜活河豚案

办案单位: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4日、15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成都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餐厅菜谱上发现有“长江刀鱼”、“石锅野生鱼”、“长江三鲜”等文字。刀鱼对外销售价为980元/条,石锅野生鱼对外销售价为98元/份。三楼的鱼类养殖区域时,发现该店有鲜活河豚鱼26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等资料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刀鱼实际是从丁某某水产批发部购进的海刀鱼,并非野生长江刀鱼。门店售卖的其他鱼类均为从双流区某水产批发部购进的养殖鱼,也非野生鱼类。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河鲀活鱼是从青石桥市场某陈姓商家处购得。

处罚结果:当事人利用长江刀鱼、长江三鲜、野生鱼等词语为噱头进行宣传,用海刀鱼冒充长江刀鱼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办案单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河鲀鱼26条;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九、刘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面制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办案单位: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21日,办案单位接举报后,对当事人在农贸市场的铺面进行检查,现场发现4种生湿面制品成品、9种生湿面制品半成品、65袋面粉、9种设施设备、200个加贴标签的包装袋、2张面粉送货单、7张采购订单-越库订单、1页生湿面制品标签。经调查,当事人从事生湿面制品生产加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发现的加贴在生湿面制品成品外包装上印有“产地:重庆、生产商:重庆陈大毛面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工业园区人和组团标准厂房C区3号楼、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1日、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50023520691、执行标准:Q/CDM0001S”字样的标签是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自制的生湿面制品标签。累计货值金额11186.32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刘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生湿面制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伪造产品产地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案单位给予了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并处罚款112673.4元的行政处罚。

十、成都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根据举报,办案单位对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的成都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展示厅发现有22辆成品电动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0日销售3辆“十四座内燃封闭式观光车”到遂宁某公司。当事人将提供给买家遂宁某公司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的《合格证》上的“制造单位名称:贵州忠辉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制造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办事处桐木岭村 ”伪造为“制造单位名称:成都某电动车有限公司 制造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黄鹤路388号”。上述伪造是由办公室内勤人员PS制作完成的,当事人未取得上述《特种换设备制造许可证》、《合格证》。

处罚结果:当事人伪造《特种设备制作许可证》、《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035元;2.罚款9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