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4月12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根据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德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杨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根据四川省纪委监委的通报:杨震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与私营企业主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

裁判文书网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扣押在案的价值人民币142.2194万元的黄金5kg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85.740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杨震是德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2019年8月16日,杨震被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1月4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3个月。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四川省纪委监委的通报显示:杨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震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第八届德阳市委委员职务,终止其德阳市第八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根据裁判文书,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刑初8号刑事判决由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