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次公布“终身禁驾”名单 54人中仅6名女司机

一提到“马路杀手”,川观君脑海中就浮现出三个字——女司机。不过,这样的刻板印象有证据反驳了!

继全国多个省市近日公布“终身禁驾”人员名单后,4月7日,成都交警公布了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全市54名“终身禁驾”驾驶人名单。这也是成都首次公布“终身禁驾”名单。

首先,让我们看看这些“马路杀手”都有谁。如果恰好有你的朋友,可别坐他们的车喔!!

成都首次公布“终身禁驾”名单 54人中仅6名女司机

成都首次公布“终身禁驾”名单 54人中仅6名女司机

成都首次公布“终身禁驾”名单 54人中仅6名女司机

怎样会被终身禁驾?

看完名单,你也许会问,这些人都干了什么“坏事”,以至于被“终身禁驾”,就算天上掉下个兰博基尼也无缘享受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的相关规定,驾驶人被“终身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二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类驾驶员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成都首次公布“终身禁驾”名单 54人中仅6名女司机

终身禁驾者有什么特点?

本次向社会公布的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 “终身禁驾”人员名单共计54人。

从年龄看:最大为58岁,最小为21岁。30岁以下的19人(占35.2%)、30-50岁的33人(占61.1%)、50岁以上的2人(占3.7%)。


从性别看:男性48人(占88.9%),女性6人(占11.1%)。这下女司机可以“沉冤昭雪”了,尽管有些女司机会经常犯些让人来气的小错误,但“摊上大事”的还是男司机多。

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成都市已有214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身禁驾”。

犯了什么事被终身禁驾?

看完数据,问题来了,被终身禁驾的这54人,都犯了什么事?下面看看统计结果↓↓

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 39人(72.2%)


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2人(22.2%)


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 3人(5.6%

成都交警通过全国联网计算机管理系统,将上述驾驶人列入管理“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终身禁驾”人员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系统将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随着成都市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不断增加,“酒后肇事”和“肇事逃逸”这两种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也较为突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成都首次公布“终身禁驾”名单 54人中仅6名女司机

案例分析

如果你对“终身禁驾”还是不太明白,看看下面的案例,要以此为戒!

案例一

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2015年1月16日,王凌云(男,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人)驾驶川AF0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寿高路由复兴方向往寿安方向行驶。07时40分许,王凌云驾车行驶至蒲江县西来镇寿高路15Km+400m路段处,与同向行驶由周某某驾驶搭载徐某某的人力三轮车相碰,相碰后,人力三轮车又与同向行驶由袁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碰。造成车辆受损,袁某某受伤,周某某、徐某某经医生确认当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凌云驾驶肇事汽车逃离现场。2015年1月16日23时许,王凌云被民警挡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王凌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6月24日,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王凌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王凌云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08月31日,张哮宇(男,26岁,四川省成都市人)醉酒后(经鉴定,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99.0±9.4mg/ml)驾驶川AR97**小型越野客车沿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由龙华路往航天北路方向行驶,02时55分,行至车城东七路1号门前路段时,与在车行道内的何某某相撞,致何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张哮宇驾车逃离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张哮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01月08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哮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张哮宇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

饮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08月27日,黄霜霜(女,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饮酒后驾驶川A60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武侯区从九眼桥方向沿一环路南一段往磨子桥方向行驶。6时40分许,黄霜霜驾车行驶至一环路南一段“九眼桥加气站”门前路段,与从汽车前进方向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赵某某当场死亡(经120医务人员当场确定)。事发后黄霜霜驾驶车辆逃逸。当日9时黄霜霜到交警一分局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黄霜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3月19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黄霜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黄霜霜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成都交警此次公布54名“终身禁驾”人员名单,对交通违法者是个很有力的震慑。让我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创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川报观察客户端记者 李丹

本文编辑:张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