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魏冯

“小微企业有啥税收优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跨月如何处理?”近日,四川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内,6名企业代表成为全省首批“办税服务体验志愿者”进入该中心,并抛出系列问题。

令6名志愿者没想到,过去1年,他们提的问题被该中心解答了上万次。据统计,去年四川国税12366税务热线的年咨询量达95万人次,今年将达“百万级”。“近3年,每年的咨询量都在以60%的增长速度增长。”

年咨询量节节攀升的背后,哪些税收政策问题跟你相关?

记者在一份榜单中找到答案——该中心以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为时间节点,梳理了四川十大涉税政策热点问题。其中,热门问题集中在增值税政策、发票管理类两类。

两类问题咨询量的增多,与近2年的营改增试点有关。

省国税局工作人员分析,自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原适用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税人开始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税制较为复杂,财务人员必须搞懂增值税政策才能进行企业财务核算,因此咨询量变多了。”

而发票在企业中扮演的角色,也在营改增试点中发生变化。“过去缴纳营业税时,领取的发票并不涉及税款抵扣。但现在营改增之后,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直接抵扣税款,相当于真金白银。”该工作人员解释。

目前,该中心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监督和满意度调查等功能,承担着215万余户纳税人的热线咨询和网上办税服务工作,也是全国首批上线的10个纳税服务中心之一。自2011年开通后,该中心累计服务总量达266万人次。

下一步,该中心将把“12366纳税服务中心”打造成“12366网上综合办税服务体”。几字之差,到底有啥不同?

答案是,将从 “线”到“线网融合”的转变。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陈淼告诉记者,过去该中心功能较单一,集中在电话热线咨询;如今已进行热线、网线融合,并推出了掌上办税APP、网上办税、自助办税等非接触式办税,让纳税人既能问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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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四川国税涉税政策热点问题TOP10(2017.1.1-2018.3.31)

TOP1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跨月如何处理?(1.23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TOP2

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怎么处理?(1.21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规定,对于发票挂失、损毁事项取消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报送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复印件的报送。

TOP3

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1.1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TOP4

“多证合一”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0.84万)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TOP5

纳税人使用的《发票领用薄》丢失后如何进行挂失处理?(0.81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规定:发票领用簿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如有丢失,立即报告税务机关,申请挂失后补发。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管系统中发票领用存数据信息和身份认证信息对纳税人领用发票信息予以核对管理,如发生丢失发票领用薄丢失,核对相关信息后可直接补发,不必做登报等挂失处理。

TOP6

2017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0.81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TOP 7

开具发票时如何选择对应的商品分类编码?(0.72万)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编码指导填报。

TOP 8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没有打印简码的发票可以使用吗?(0.68万)

答: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

TOP 9

根据文件规定,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有部分月度(季度)销售额超过标准,且不愿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的,可否申请税务机关代开?(0.66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规定,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TOP10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0.51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分别规定,建筑业、鉴证咨询业、住宿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