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任鸿

4月23日,记者从全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获悉,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33件244人,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9件314人。发布会现场还发布了7个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

图自四川省检察院

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占比较大,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71件168人。这其中有不少案件涉及民生领域,比如遂宁市船山区检察院办理了假冒卫生用品“七度空间”“ABC”注册商标案,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办理了假冒鹰牌瓷砖注册商标案。

【案例1】用废品收购站进购的洋酒瓶装假酒

2014年12月起,被告人陈治贵租用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洪河村3组40号的自建房作为制假加工点,从双流白家两家废品收购站进购大量洋酒空瓶,通过电话联系一广州潮州男子购进假冒品牌洋酒的瓶盖、商标,并购进总督威士忌等原料酒、罐装工具,雇佣被告人杨汉平、喻素容进行清洗、灌装、贴标、封盖、装箱假冒“CHIVAS”、“Hennessy”、“百龄坛BALLANTINE’S”等数十种品牌的洋酒,后由被告人陈治贵通过成都川藏物流有限公司、成都湘润利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发往西藏、上海、新疆等各地销售。

2016年10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在上述洋酒制假加工点,查获待销售的百龄坛特醇苏格兰威士忌(700ml)488瓶、黑牌威士忌(700ml)252瓶、百龄坛12年(700ml)369瓶、皇家礼炮21年(700ml)54瓶、轩尼诗vsop(700ml)120瓶、绝对伏特加(750ml)12瓶、杰克丹尼(700ml)235瓶、芝华士12年(700ml)106瓶、红牌(700ml)312瓶、人头马XO(700ml)6瓶等各种品牌洋酒,查获各种洋酒空瓶3552瓶、商标标贴59132张、瓶盖及盖套7426个及原料酒、脱盖机、灌装机、压盖机等制假工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治贵、杨汉平、喻素容。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1954瓶洋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2594元。被告人陈治贵通过阿凡提、湘润利等物流公司已查实的销售货款达592650.4元。

2017年6月22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治贵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汉平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喻素容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治贵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二审裁判,驳回陈治贵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生产销售假冒卫生巾

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顺兵雇佣蒋某在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北固乡的居民楼里加工、制作ABC卫生巾。2016年6月份,被告人蒋太平入伙与张顺兵一起经营,并与蒋某一起加工、制作ABC卫生巾。2016年4月至8月,张顺兵向雷某华、田某琼销售其生产的ABC卫生巾以及从别处调过来的七度空间卫生巾。张顺兵向雷某华销售其生产的ABC卫生巾约人民币7万元(其中蒋太平入伙后销售金额约3万元),销售从别处调过来的七度空间卫生巾约人民币1万元。2016年以来,张顺兵还向田某琼销售其生产的ABC卫生巾以及从别处调过来的七度空间卫生巾。

2016年8月31日,张顺兵在遂宁市城区南津北路花牌坊39号的自建房向田某琼销售卫生巾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随后,民警在张顺兵的囤货仓库、加工窝点处查获大量ABC卫生巾等物品,并挡获正在加工ABC卫生巾的蒋太平、蒋曼二人。经鉴定,公安机关从张顺兵、蒋太平、田某琼处查获的ABC卫生巾共价值人民币235787.88元。

2017年9月27日,船山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张顺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蒋太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例3】将供出口卷烟加工为伪劣卷烟

2015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曾德君安排被告人袁昭文到深圳市购买云烟、玉溪和中华等专供出口卷烟,后雇佣被告人韩磊、韩娇娇和王解放等人,通过拆封、更换卷烟内外包装等工序,将前述专供出口卷烟加工为国内销售的同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中,被告人韩磊共计加工15775条卷烟,价值人民币174.2936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31万元;被告人韩姣姣共计加工3525条卷烟,价值人民币39.5436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1万元。最后,被告人曾德君将前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予以销售谋利。

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各犯罪现场查获各类专供出口卷烟2086条,已加工完成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631.4条。

2017年7月6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曾德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一审宣判后,曾德君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无许可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

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长军在未取得《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化名“刘生”通过快递从广州张某(化名“王生”)处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并向巴州区娱乐场所、网吧、烟酒专卖店等地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7070元。

2017年1月13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刘长军的居住地和其驾驶的小轿车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卷烟共计1613条。被告人刘长军被抓获后,1月15日、1月16日、1月18日,侦查人员分别查获广州“王生”通过优速快递向收件人“刘生”快递的各类卷烟共计1196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四川省2017年上半年在销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川烟计[2017]1号)建议零售价格计算,被告人刘长军未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946820元。

2017年10月16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长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案例5】供货商购进假冒瓷砖

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朱海鑫在被告人李彭的介绍下,以成都耀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腾公司”)的名义与资阳万达广场工程项目承建方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悦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由耀腾公司向承悦公司四川资阳万达工地提供鹰牌瓷砖,合同总价为30.25万元。

为获取非法利益,朱海鑫与李彭商量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假冒的鹰牌瓷砖。朱海鑫联系上做瓷砖销售的被告人孟凡强为其提供假冒鹰牌瓷砖,孟凡强又联系上河南安阳新明珠陶瓷有限 (以下简称“新明珠公司”)的经销商被告人王晓刚联系新明珠公司的销售员及销售主管,最终新明珠公司决定生产一批带有鹰牌底标的瓷砖,但鹰牌图标必须要有所变动。

随后,朱海鑫与孟凡强商议后将稍作改动后的鹰牌图标提供给新明珠公司,新明珠公司再联系模具厂生产鹰牌图标模具,模具成型后由新明珠公司将鹰牌图案印至瓷砖底部。最终,新明珠公司将生产出的3963件假冒鹰牌瓷砖以总价106208.40元销售给王晓刚,王晓刚又以总价117304.80元销售给孟凡强,王晓刚从中非法获取差价利益11096.40元。根据朱海鑫的要求,孟凡强从张冲处购进假冒鹰牌外包装盒,并雇佣工人将3963件带有鹰牌底标的瓷砖全部换成了买来的鹰牌外包装,再以总价131571.60元销售给朱海鑫,孟凡强从中非法获取差价利益14266.80元。产生的翻包费、人工工资、运费等费用全部由朱海鑫实际中支付。

2016年10月初,朱海鑫、李彭分两批共向资阳万达广场工地运了2340件假冒鹰牌瓷砖,且通过了承悦公司和资阳万达工程项目部的验收。2016年10月17日,因鹰牌公司工作人员举报瓷砖系假冒,资阳市工商局介入调查,故承悦公司未向朱海鑫、李彭支付货款,且所有假冒瓷砖未实际使用。公安机关从资阳万达工地和资阳市雁江区文博路59号门市共查获2949件假冒鹰牌瓷砖,剩余的446件瓷砖均被朱海鑫折抵给他人。

2017年12月15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朱海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彭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孟凡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晓刚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案例6】网站非法发布日本原著文学作品收取近28万广告费

自2007年3月以来,被告人林文勇在网站上创建“轻之国度”论坛,随后在“轻之国度”论坛上发布未经授权的日本原著轻小说提升论坛人气,吸引广告商前来投放广告牟取利益。被告人马骏负责整理发布“轻之国度”论坛中的轻小说并投放广告牟取利益,被告人张翔负责发布小说的中文翻译以及电子书录入的组织管理工作。被告人马骏建立轻之文库网站,复制“轻之国度在线轻小说”网站数据到“轻之文库”网站,并将“轻之文库”网站出售,获利10万元。

经查,上述网站未经权利人授权,非法发布日本原著文学作品共计3491部,共收取广告费279223.6元,其中林文勇获利231273.6元,马骏获利47950元。2017年2月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林文勇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马骏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翔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该案分别被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四川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并且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版权局联合作为2017年侵权盗版典型案例在全国公布。

【案例7】“爱漫画”网站侵犯5000余部涉外漫画著作权

自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叶祥春、江春波共同出资成立了深圳市漫游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并邀被告人胡朝瑞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被告人叶祥春负责公司日常运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工作,被告人江春波负责公司网站技术方面工作。公司成立后,三被告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被告人江春波之前建立的“爱漫画”网站(网址为:http://www.imanhua.com),由被告人胡朝瑞通过各种途径搜集他人的大量漫画作品,并经其整理、编辑后上传至该网站供访客免费观看,以此提高网站访问量,同时在该网站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收取广告商广告费。

截至2015年4月,公司收取广告费共计182万余元。2017年1月,温江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叶祥春、江春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胡朝瑞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该案分别被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四川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并且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版权局联合作为2017年侵权盗版典型案件在全国公布。

本案涉及大量涉外证据的收集以及域外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的认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针对涉外网络漫画的著作权权属、涉案金额等问题,提出补充侦查意见,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经过补充侦查,查清了5000余部涉外漫画的著作权权属,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明细,准确计算出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以及违法所得金额。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社会反响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