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全媒体集群记者 吴忧 摄影 吴聃

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副会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走进川报全媒体集群2019全国两会“民生直通车”特别节目北京演播厅,发声建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更好保护个人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

允许个人破产

让失败者有机会东山再起

“法治保障民生,这是两者之间最基础的一个关系。”走进“民生直通车”的“候车厅”,刘守民从“词云墙”上摘下“法治”作为自己的“车票”。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代表,他要为法治中国建设积极建言献策,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他和多位法律人一起提出的建议。

刘守民从“词云墙”上摘下了“法治”作为自己的“车票”。

“所谓破产,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市场主体陷入了债务困境的情况下,如老百姓常说的资不抵债的情况,通过一个特定的法律程序来重新配置资源,对破产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刘守民说,破产既是保护债务人的有效手段,也是保护债权人的有效手段——经历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实现自身的债权,而债务人也能够暂时摆脱债务危机,从而轻装上阵,“起到一个起死回生的作用”。

刘守民表示,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但始终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几乎每一个人都已成为市场主体的今天,个人陷入债务危机、资不抵债的情况已十分普遍。建立破产制度,也就是希望通过一个特定的破产程序,让这些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能够在经济上“起死回生”,重新投入到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去。

“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就是竞争,竞争中必然有赢又输,有胜有败。”刘守民说,正如现在已建立起来的企业破产制度一样,对于失败者,我们应当给予合理的包容,“市场经济要容忍失败,要给债务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特别是要给创新者、创业者、创造者试错的机会,这样才能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

3月10日,刘守民作客“民生直通车”特别节目。

设置破产门槛

防范债务人恶意逃债

有不少人会担心,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一部分债务人可能会“钻空子”,利用破产程序来恶意逃避债务。对此,刘守民直言,这种风险不可避免,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将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一直搁置下来。

如何防范债务人“钻空子”?刘守民的建议是把法律的网扎得更紧密些:“我们应该设置一个比较高的破产门槛,设置破产前置程序,只允许诚实的债务人破产,把‘老赖’挡在这个制度之外。”刘守民说,被允许破产的债务人,也应该实施有限的责任免除,“不是说破产了就什么责任都不承担了,还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月10日,刘守民走进川报全媒体集群2019全国两会“民生直通车”特别节目北京演播厅。

还有人担心,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父债子偿”的传统相悖。刘守民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就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每个人要独立承担自己的责任,“‘父债子偿’不利于及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不利于明确法律责任,允许个人破产,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也更有利于通过法律的规制建立稳定的民事关系,能够做到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