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租客是否能因所租住的房屋甲醛超标解除合同?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认定案涉房屋甲醛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判决解除合同并判决出租人退还租客押金及未使用租金。

小王通过网络平台与杨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住杨先生的套二住房。合同中双方就租期、租金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入住不久,小王发现所租住的房屋气味较大,遂通过微信告知杨先生。杨先生微信回复:“之前给你说了的,才装修完不久,有味道。你现场看了的,你开窗多通风,我给你拿点除甲醛的活性炭来。”杨先生也按照承诺给小王送去了活性炭包。之后,小王皮肤出现红疹,与其同住的室友也出现皮肤过敏症状。小王怀疑案涉房屋甲醛超标,遂委托检测机构对案涉房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机构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显示案涉房屋甲醛测定结果为0.087mg/m ,结果评价为不合格。小王依据检测报告提出退租、退押金和剩余房屋租金。杨先生确认为小王属于提前退租,不应当退还押金,还应支付提前退租的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小王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杨先生陈述:第一,签订合同前,已经明确向小王强调案涉房屋才装修完不久,有一定的味道,并要求小王到现场看房,小王充分考虑后双方才签订合同;第二,双方合同并未约定甲醛含量超标问题;第三,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自己并不在场,相关《检测报告》不能认定案涉房屋甲醛超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测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检测时,杨先生虽不在场,但小王提供的《检测报告》是由具有 CMA资质的检测机构所出具,报告的检测结果系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所出,具有法律效力。杨先生也未提交能证明《检测报告》存在程序不合法事实或相反证据。根据《检测报告》,能够认定案涉房屋甲醛超标的事实。故双方虽在合同中未约定甲醛超标可以解除合同,但小王据此解除合同具有法律依据,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决杨先生退还小王押金1800元及剩余租金5320元。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杨先生在签订合同前的确告知了小王案涉房屋存在刚装修不久的情况,双方在合同中也确未就甲醛如果超标进行相关约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小王就不能依法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论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道或者出租人是否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明确告知,只要存在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的情形,承租人都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就本案而言,根据《检测报告》,案涉房屋存在甲醛超标的情形,足以认定存在危害承租人健康的情形,故小王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杨先生返还房屋押金和预付的剩余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