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若瑜 川观新闻记者 任紫鑫 张庭铭
AI虚拟人物都开始“带货”卖美瞳了!你敢买吗?最近,AI虚拟短剧女主角“方桃子”火了,然后“她”就开始“带货”了。这不,她承接的美瞳广告引发舆论争议。
在8月初发布的一条商业推广视频中,“方桃子”口播该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做了高光定轴,眨眼不偏移”,以剧情种草的形式推广产品。
视频播出后,大量网友提出AI虚拟人没有真实的眼睛,根本无法试戴美瞳,不可能拥有“佩戴一天很舒服”的真实体验。那这种代言到底违不违法?出了问题谁担责?为此,小铭邀请到了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柏易希律师来告诉你背后的法律知识。
柏易希告诉小铭,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器械监管法规等维度来看,该商业推广行为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啥意思?就是极有可能违法了。
首先,从广告法角度,可能存在双重违规,极易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美瞳佩戴体验、舒适感受属于依赖人体感官的真实使用效果,AI虚拟人无实体眼部生理结构,无法真实试戴、体验产品。广告中“戴一天都很舒服”等话术属于广告法明确列明的“虚构使用商品效果”情形,可能涉嫌虚假广告。一旦查实,品牌方将可能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其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层面,可能存在消费欺诈追责风险。
经营者负有真实、完整披露商品信息的法定义务,而虚拟人无法验证的主观佩戴感受,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直接侵犯消费者法定知情权。品牌、虚拟人运营方明知AI无法真实体验产品,仍刻意投放此类广告诱导消费,可能会被认定消费欺诈。依据法律,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若美瞳使用后造成严重的眼部损伤,经营者还可能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一个冷知识,美瞳虽然是日用品,但却是属于较高风险等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这类器械的线上线下宣传、销售均受严苛约束。比如广告、商品展示页面必须清晰公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承接广告引流的销售渠道必须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
如果出了问题该谁担责?柏易希告诉小铭,AI虚拟人本身不具备民事、行政责任承担主体资格,出现相应责任,广告链条上的美瞳品牌方、虚拟人运营公司、电商平台等相关主体均可能会被追责。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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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人代言不违法,但虚构体验必违法。代码写不出角膜的真实感受,法律也绝不会让‘数字替身’当替罪羊。
没眼睛,没体验;无体验,瞎代言。美瞳这种入眼的东西,莫拿消费者的健康去给AI冲K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