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6月18日,川观新闻记者从四川高院获悉,当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安市邻水县委原书记黄永鸿受贿案,对被告人黄永鸿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黄永鸿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黄永鸿利用担任广安市邻水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资质办理、规划设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7万余元,其中165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未实际取得。

庭审现场。图据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永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黄永鸿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永鸿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黄永鸿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