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新规’5月1日起施行,3万元即入刑”……日前,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中第八条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规定,引发了不同行业的各种解读。有人将此视为“反腐新规”,也有人认为存在“一刀切”的风险。
过去,体育行业“假赌黑”、医疗行业“带金销售”、建筑行业“暗箱勾兑”、采购圈“返点提成”等现象时有发生,不少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的行为,多被视为“道德问题”或“内部违规行为”,往往通过行业自律和内部制度来解决,出现“浅尝辄止”“自查自纠”的情况。公众也会自然而然地将行贿受贿与官员、公职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一种“普通人给予和收受财物并没问题”的偏向认知。
没有行贿,哪来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的区分范围在哪?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做什么都与行贿受贿无关吗?其实不然,反腐本身就不该有“特殊领域”和法外之地。
一直以来,对公职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存在法益差异和量刑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公职人员受贿入罪标准为3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入罪为6万元;公职人员贪污20万元即属数额巨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需达100万元才达该量刑档次。由此可见,非公职人员相关经济犯罪立案标准为公职人员的2倍,加重处罚标准为公职人员的5倍。数额认定的差异,体现的是两套标准双轨并行的隐患。
《解释(二)》第八条明确提到,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这意味着,自然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入罪门槛被大幅降低,直接从6万元降到了3万元。它的施行,将对非公职务犯罪与公职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统一,填平其中的“轻罚洼地”,不管是对于个人还是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门槛都变低。
此外,有人简化“数额较大”的认定情节,将“3万元”标注成一个绝对标准,进而解构成一场贩卖恐慌的戏码。比如,有网友提出,“以后做销售怎么办?是不是请客户吃饭,给点好处就要坐牢?”“房产中介主动要求佣金算不算行贿受贿?”“以前拿医疗回扣、返点提成是行业惯例,是不是以后只要不达到3万元就没问题?”
上述疑问,是对这次新的司法解释的片面解读乃至误读。因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在具体认定时,还是要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情节严重”等核心要件。以销售行业为例,请客户吃饭是家常便饭,只要不涉及具体“请托事项”和利益交换,就属于正常的商业交往;同时,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给非公职人员输送利益,入罪门槛变成3万元至100万元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100万元以上是3至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法律不干涉正常的商务往来,但对于以职务行为为对价的利益输送,以及损害企业或其他非国有单位的内部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公平性的行为,将会从严从重处理。
“反腐新规”释放的是精准打击和统一标准的制度信号,体现的仍然是“零容忍”的态度。于公众而言,需要理解新规施行的出发点,不断章取义和轻信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于行业而言,应以此为契机肃清风气、以案促改,让“明规则”去替代“潜规则”,禁止用贿赂换取竞争优势,才能从整个法律层面、社会层面推动公平公正的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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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门槛变低,你怎么看?评论区聊一聊~
撰文/宋潇
编辑/梁庆 周志敏 责编/谢梦 审核/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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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将这一标准拉齐,意味着反腐没有“法外之地”,无论是谁,利用职务之便搞利益输送,法律红线都变低了。
反腐新规
了解
严惩职务犯罪,反腐永远在路上!
两高发布的《解释》很清楚,“反腐新规”不会“一刀切”,不要断章取义,不要道听途说,不要轻信乱传,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