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王一多 李季
陈小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尚响军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黄 靖 四川冕川律师事务所主任
3月9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披露了一组数据: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审查认定属正当防卫的,依法不捕不诉339人。与此同时,广西王某防盗窃致死案、浙江陈某反抗致伤案作为典型范例写入报告,持续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自2018年“昆山反杀案”点燃公众讨论以来,正当防卫已连续8年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从个别案例到339人,从“沉睡条款”到“常规武器”,正当防卫制度在过去8年完成了怎样的跃迁?本期法治会客厅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和一线刑辩律师,从五个维度深度解读“正当防卫”理念变革、制度进阶的“激活”之路。
数据“高位运行”
正当防卫从“例外”走向“常态”
339人,比2024年的334人微增5人,比2023年的261人增长近三成。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看来,这份连续上涨的数据,“确凿地证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适用已迈入‘高位运行’的新阶段”。
“这绝非偶然的数字波动,而是司法理念发生系统性转变的鲜明注脚。”陈小彪说。曾几何时,“死者为大”“息事宁人”的观念让不少办案人员在处理涉防卫案件时倾向于保守态度,宁可“各打五十大板”,也不敢理直气壮地认定正当防卫。如今,从于欢案、昆山反杀案到每年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典型案例,司法机关一次次用行动昭示:法律必须站在守法者一边。
“正当防卫正在从司法实践中的‘例外情形’,蝶变为彰显法治精神的‘常规武器’。”陈小彪强调。
一线律师的体感更为敏锐。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尚响军直言:“沟通难度发生了实质性下降。过去是我们追着办案机关谈防卫情节,现在不少案件中,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就会主动问一句‘有没有防卫因素’。”四川冕川律师事务所主任黄靖补充道,在当下侦查活动中,但凡发现案件中存在疑似防卫性质,办案单位一般都会全面核实,“检察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越来越重视,态度越来越谨慎”。
两个典型案例
情境代入取代事后苛责
此次最高检工作报告着重提及的广西王某案与浙江陈某案,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涉及“侵害行为结束后”或“制止侵害后”的反击行为。这正是正当防卫认定中最微妙、最考验司法智慧的临界地带。
王某案中,窃贼深夜撬窗潜入家中,被发现后与王某缠斗时被刺伤致死;陈某案中,陈某制止交通肇事逃逸后离开时,遭对方追打而反击致其受伤。两案的防卫行为,均发生在侵害行为“看似结束”但危险尚未彻底消除的临界点上。
如何把握这一关键“时间窗”?陈小彪援引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应当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我们必须将防卫人视为‘情境中的普通人’,而非事后回溯的‘理性人’。”陈小彪说,在财产犯罪领域,尤其是入室盗窃这种严重侵害住宅安宁的不法侵害中,“正在进行”的判断更需要实质化——不法侵害是否结束,不应简单以“财物是否得手”或“侵害人是否转身”为标准,而应看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是否彻底排除。
这种“情境代入”的思维方式,不仅关乎防卫时间的认定,同样贯穿于防卫限度的判断。
“谁伤重谁有理”——这句曾流传于基层办案中的“潜规则”,正在被司法实践抛弃。尚响军观察到,最显著的变化是办案人员开始真正学会“情境代入”:“不再搞‘事后诸葛亮’式的精确切割,而是更关注当事人在紧急关头的本能反应,这更接地气,也更符合常理。”
黄靖从专业角度剖析,司法机关在评析证据材料时,会“真切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并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
“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黄靖说。
检察机关对广西王某案、浙江陈某案的认定,正是这种司法理念转变的生动注脚——无论是“正在进行”的时间判断,还是“是否过当”的限度把握,都不再是“事后诸葛亮”的苛责,而是让司法理性与普通人的正义直觉实现同频共振。
制度体系纵深拓展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破冰”意义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其第十九条首次在行政法领域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这一修订,被陈小彪称为“我国法律体系完备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与刑法第二十条形成了“虽不同名,但同源同构”的紧密呼应,共同构筑起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全领域覆盖的正当防卫制度矩阵。“无论在刑事犯罪还是一般违法行为面前,公民制止不法侵害的权利都应受到同等尊重。”陈小彪解释,该条款与刑法条款形成“梯度治理”格局: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适用刑法正当防卫条款出罪;仅造成轻微伤或财产损失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免责。
“长期以来,基层治安案件处理中存在‘和稀泥’思维,‘还手即互殴’‘各打五十大板’成为不成文的‘执法习惯’。”陈小彪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瓦解了这一错误逻辑的规范基础——只要查明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就应当直接定性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尚响军从实务角度印证了这种变化。“以前治安案件中‘还手即互殴’几乎是个死结,现在我们在代理治安案件时,跟派出所谈正当防卫的成功率明显提高。”他强调,这对公民意义重大——它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法律不鼓励以暴制暴,但更不会允许任何人做待宰的羔羊。
黄靖同样对此持乐观态度:“‘还手即互殴’这一惯性思维一定会转变。面对这种从刑事领域到社会治理的立法进步,我相信我们国家、社会、司法办案人员都有了更加充足的信心,让人民群众拥有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
不可回避的“深水区”
证据困境与“最后一公里”的温差
尽管成就斐然,专家和律师们并未回避当前正当防卫制度适用面临的深层挑战。
黄靖坦言,律师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证据的客观缺失:“很多嫌疑人自我辩护称对方有不法侵害,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但与此同时,对方的言辞陈述完全相反,缺乏能如实反映现场打斗过程的监控视频,导致在法律定性上存在巨大争议。”
尚响军则指出律师自行收集证据的执业风险,呼吁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承担起证据核查的主导责任:“尤其在审查逮捕环节,只有七天时间,检察机关应对辩护人提出的防卫线索快速反应。”
陈小彪承认“上热下冷”仍是正当防卫制度全面落地必须跨越的“最后一公里障碍”。他建议完善“案例引导+类案指引”机制,构建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检察机关“穿透式监督”,健全履职保护机制。
法治精神的浸润
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成为全民底气
2024年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引发全社会对正当防卫的广泛讨论。这部以刑法条款命名的电影,让正当防卫从一个专业术语变成了全民共识。
“这是绝对的助力而不是压力。”尚响军说,“法官、检察官办案时,也面对着全社会审视的目光,这种倒逼机制是健康的。”
陈小彪则认为,公众觉醒是司法进步的强大助力:“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标志性案件的公正处理,无一不是司法机关在舆论关注下,重新审视法理情、最终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的结果。”
黄靖则提醒,影视化传播不能代替普法宣传:“系统、精准、正式的普法宣讲,才能让群众客观认识正当防卫制度。我们应该传播准确、客观的法律知识,消除情绪对法律适用的不良影响。”
展望未来,正当防卫制度仍有“深水区”需要突破。陈小彪特别指出民事领域正当防卫“低适用率”的问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实践中,民事法官处理侵权纠纷时往往过度依赖刑事判决或公安处理结论,一旦刑事案件未作认定,民事审判中便极少独立作出防卫认定。
“应当明确,民事领域的防卫认定与刑事领域应当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不是‘门槛高低’,而是‘证明维度’。”陈小彪建议,在现有刑事指导意见基础上,尽快出台涵盖民事、行政领域的“正当防卫制度统一适用司法解释”,明确各领域防卫认定的共通规则与差异标准,解决“刑民割裂”“行刑脱节”问题。
从刑法第二十条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从刑事领域到民事领域,从司法理念到社会共识,正当防卫制度的演进折射出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坚实步伐。正如陈小彪所言:“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制度设计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持续深化,‘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必将从庄严的法治宣言,转化为每一个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的底气与勇气。”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