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两点论 黄祎鸣

村规民约岂能“踩”过法律红线?2025年11月,最高检披露的一起案例,将一些地方村规民约中的“土政策”置于聚光灯下:天府新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的村民自治章程第五条规定“离婚再婚,原配偶户籍在本组的,再婚配偶户口迁入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影响了外来女性群体。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最新消息,天府新区检察院跟进调查确认该街道办8个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中涉及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已修订,案涉问题均得到整改。

村规民约本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形式,是否具有生命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契合公序良俗。当其内容与法律明确抵触时,便会异化为侵害公民权益的“软性枷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部分村规民约之所以“跑偏”,背后往往是封闭的集体资源观念在作祟,试图通过设立“门槛”固化既得利益格局。

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家庭形态多元化的今天,这种简单排外的“旧思维”,不仅无助于乡村社会的长远发展,反而会激化内部矛盾,损害社区和谐,更与法治乡村建设的大方向背道而驰。

最高检通过披露典型案例释放了清晰信号:基层群众自治绝非“法外之地”。任何形式的村规民约,其制定与执行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这要求基层治理者提升法治素养,在尊重传统与习惯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的底线。相关部门也需加强指导与监督,建立有效的审查与纠偏机制。

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而治理有效的核心要义之一,便是确保每一位村民,无论男女、无论婚否,其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法律的平等庇护。

只有当村规民约与法治精神同频共振,乡村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善治。最高检此次亮剑,不仅维护了具体个案中的公平正义,更为全国乡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树立了标杆。

村规民约的制定者们或许未曾想到,一纸看似维护“集体利益”的规定,会在法治的聚光灯下显露出权利失衡的阴影。当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碰撞,最高检用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乡村的活力源于开放而非封闭,社会的进步体现于包容而非排斥。每一份村规民约的背后,都关系着一个村庄的未来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