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秦勇
1月23日,成都市公安局通报了六起近期涉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一、非法经营类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34岁)、金某(男,37岁)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房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并销售,民警现场查获烟花爆竹1500余件,涉案价值10万余元。二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郫都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二、非法储存类
案例二: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男,39岁)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130箱组合烟花、365箱爆竹、399饼盘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彭州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案例三:违法行为人彭某(男,69岁)租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废弃仓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制品2353箱(饼)。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都江堰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三、非法运输类
案例四:违法行为人邓某(男,32岁)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73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蒲江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案例五:违法行为人周某(男,30岁)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45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蒲江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四、违法燃放类
案例六:违法行为人徐某某(男,28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当场查获。其行为已构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邛崃市公安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目前,部分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下一步,成都市公安局将联合应急管理、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警方郑重提示: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实施上述行为均属违法,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在禁燃区域和禁燃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切勿通过微信、抖音或其他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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