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1月10日消息,财政部、证监会就修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管理要求,注重协调贯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提高备案要求、明确未备案执业限制、加强持续备案监管、建立整改公告机制等。
专家认为,《办法》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闭环管理,与注册制下压实“看门人”责任的精神一脉相承,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优化行业生态。
要点概览:
增加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加强入口管理
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
对于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
《办法》修订稿共5章22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提高备案要求,明确未备案执业限制,加强持续备案监管,建立整改公告机制等。
一是提高备案要求。从内部管理、质量管理、执业人员、职业风险承担能力、诚信记录等方面提高备案要求,重点突出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健全等基本要求。增加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加强入口管理。
二是明确未备案执业限制。明确证券服务业务活动中使用的报告由符合备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提升未备案机构执业限制针对性。
三是加强持续备案监管。增强持续备案要求,优化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有关规定,加强对机构证券执业情况的持续关注,督促问题机构持续整改等。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有进有出”机制,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
四是建立整改公告机制。对于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告,持续关注相关机构整改进展并实施重点监管。此外,对于新老办法衔接,在附则中对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原理事、上海财经大学和清华大学教授张为国表示,因为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涉及公众利益,尤其是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各国或地区,各种团体性主体不是可以随便进出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也一样。既然发行和上市主体、保荐和承销机构、公募和私募基金是有条件的,作为“看门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也应满足相应要求。此次修订后,监管部门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材料作审核检查,这也与注册制下压实“看门人”责任的精神一脉相承。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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