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类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
法工委收到备案审查建议后,如何做好审查研究工作?如何推动相关问题整改?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以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的一起案例为例,介绍了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收到公民对某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对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处二百元罚款的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审查建议人认为,该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处罚设置与行政管理目的不符,车辆停在泊位内未缴费没有损害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二是罚款额度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停车欠缴费用普遍金额较低,对其设定二百元的处罚额度与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不符;三是处罚程序设置失当,未规定以何种程序对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行为人实施处罚,未设置催告催缴程序,未给予再次缴费告知送达和补正机会。
收到审查建议后,法规备案审查室函告制定机关,请其就该条款的制定背景和主要考虑、对法律的变通和执行情况等作出说明。制定机关反馈情况后,赴当地实地调研,了解该条例制定和执行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为做好审查研究工作,法规备案审查室还了解了国内主要城市的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情况。从这些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情况看,大多数城市没有规定停车欠费要处罚,而且也没有影响道路停车管理秩序。
法工委审查认为,条例关于对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精神。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停车收费作出规定,也没有对不缴纳停车费的处罚作出规定,只对机动车违规停放、临时停放的处罚作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因此,条例对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基础。
法工委指出,条例对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的法律原则。行政处罚法总则部分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民在路侧划定的泊车位停放机动车,该行为属于合法停车行为,没有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仅是停车欠费问题,一般欠费金额较低,危害程度不大,既未影响城市道路的动态交通秩序,也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对公民合法停车后未缴纳停车费的行为,不宜设定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停车管理属于城市治理范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与国家治理水平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2024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提出“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对于城市停车治理,不能简单地以罚代管,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科学、合理、有效的治理方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我们在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公布这一案例,目的在于通过督促纠正有关行政处罚设定问题,促进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严冬峰说。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芳 罗聪冉 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