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范瑞鸣

12月30日,“问政四川”收到数位网友投诉,均是指向格林城市花园违规高额收取相关手续费一事。记者联系多位投诉的网友后了解到,他们均是在2023年1月购买格林城市花园房产的业主,在办理贷款时被开发商告知需缴纳1500元“公证费”才能办理,若不缴纳就无法买房。

“当时我就提出过质疑,让出示公证费的明细,但现场的工作人员说不公正就无法购房,无奈只好先行缴纳。”业主吴女士告诉记者,付款方式是扫描对方提供的二维码,只有一张收据,没有正规发票,也没有收款公司。

业主提供的收据

从业主们提供的收据来看,开收据的是个人,有的收据上,经手人只写了一个“张”,有的写的“张华”。从业主们提供的付款凭证来看,均是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转账,收款方也是个人。收据上也没有写明“公证费”,而写的是“收到xx办理贷款相关费用”。

业主提供的付款凭证

“我购房总共花了100多万元,贷款40万元,交了1500元,我一位朋友在其他楼盘购房,贷款50万元,公证费只收了300元。”业主唐先生告诉记者,之前不知道差额这么多,现在交房了,有了业主群,大家交流后才发现每家每户都在购房时缴纳过这笔所谓的1500元“公证费”。至于这笔钱到底是不是公证费,公证什么事项?唐先生表示并不清楚,只记得当时现场工作人员称,要公证后才能贷款。

这笔费用该不该收?收费是否合理?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彦文认为,首先,如果开发商在购房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之外,通过对公账户额外收取了业主手续费,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予以退还。其次,如果业主系与办理贷款公证的公证机关签订协议,由此涉及相应的公证费用应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并可要求公证机关提供相应合法发票。“从截图来看,开收据的是个人,如果这笔钱最终是公证机关收取的,业主有权要求开具发票。所以,需要落实具体收费单位是哪一个,如果是公证机关收取的公证费用,业主觉得收费过高,可以向公证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核实。”

2021年10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发布《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93号)》,调整和规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项,该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其附件《四川省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共有两大类10项公证服务项目,包括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证明遗嘱,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等。

“是不是公证费,需要看协议的约定,业主如果手上没有协议,可以要求开发商协助当时的经办人员予以提供。”舒彦文建议。

据业主称,该楼盘的贷款银行是农村商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那么这笔费用是否由银行收取了?记者致电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信贷部进行咨询,对方明确表示,办理商业贷款不需要手续费,只需支付贷款利息和相关费用‌。不过,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其他费用,例如评估费、登记费、担保费、公证费等,这些费用通常会在贷款合同中详细列出‌。

截至发稿前,记者多次致电业主提供的售楼处电话,都无人接听,记者将关注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