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以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2270元为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增加261元,其中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月增长275.5元,为2156.5元;第13个月以上月均增长246.5元,为1929.5元。

此前,自治区自2024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失业保险金标准全部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5%发放,第13个月以上按85%发放,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增加99元。

两次调整后,本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增加360元,进一步提高了失业保险保障水平,增强了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内蒙古人社微信公众号

编辑:孙净易

校对:董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