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离职后,公司是否有权继续在公司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该主播出镜的视频?公司对已离职人员出镜的视频是否负有主动删除义务?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27日,李某某入职某教育公司担任主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无形财产所有权协议》。11月30日,李某某离职。李某某离职后,发现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未删除其在职期间出镜的一条短视频,并且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短视频还使用了李某某的声音作为配音。
李某某认为,上述两条短视频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声音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
某教育公司称,李某某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李某某的工作必然涉及主播肖像(及或声音)的使用,公司使用其肖像和声音无需李某某的特别授权许可。在李某某离职后,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大量由李某某出镜的短视频,涉案的两个视频系遗漏,现已全部下架。李某某在起诉前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主播,李某某理应知晓在职期间势必在该公司的直播间或者宣传账号中出镜。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李某某为完成本职工作出镜配合拍摄短视频,实质上包含了对公司使用其肖像的许可,即使双方未签订相关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也应认定公司在李某某在职期间内有权使用带有其肖像的视频。某教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使用李某某出镜的短视频,已向李某某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且该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的播放量、点赞量等带来的数据引流利益,属于合法经营利益,依法亦应予以保护。
但是,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在李某某离职后,双方关于继续使用其出镜短视频的事实基础发生了变化,双方事后亦未达成继续使用的合意,从有利于劳动者保护和肖像权保护的角度,劳动关系结束即视为肖像许可的终止。即便该公司享有著作权,也无权在没有取得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传播使用其出镜的视频。因此,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该公司在短视频平台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使用并公开李某某的肖像,构成对李某某肖像权的侵害。
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自然人声音的可识别性是指在他人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该公司曾通过涉案两个短视频账号发布大量李某某出镜口播的短视频,特定用户能够识别出原告的声音,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该公司未经李某某许可,擅自使用其声音进行配音的行为构成侵权。
审判结果
判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某相应经济损失。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当前,通过发布短视频进行网络营销成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在广告行业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这种新业态模式下,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如何正确平衡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为避免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在制作短视频前,应当与出镜人员进行充分协商,就利益分配和权利授权等方面进行确认,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要提醒企业在制作短视频过程中注意著作权侵权风险。企业在使用背景音乐、视频片段、美术作品等涉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素材时,需要从权利人处获得相应授权,避免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
来源:京法网事 北京互联网法院
编辑: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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