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南京市雨花台区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在中国(南京)软件谷管委会举行。在宣传活动上,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雨花台区知识产权局)联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生产、销售假冒“红牛”饮料案。此案共抓获12名犯罪嫌疑人,嫌疑人非法生产金额达241.87万元,销售金额达214.61万元。公安机关查获了5784罐已制作但未销售的罐装假冒“红牛”饮料,以及5211箱(每箱24罐)的箱装假冒“红牛”饮料,货值达人民币27.26万元。

利益驱使 生产销售假冒饮料

陈某兵是河南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21年12月,被告人万某利与他联系,委托其公司生产假冒“红牛”饮料。“傍名牌这事儿操心少、来钱快啊!”为牟取利益,二人一拍即合,约定共同生产上述饮料。万某利负责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陈某兵实际经营的河南某公司使用自己的饮料加工设备负责具体生产。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该公司组织员工生产假冒“红牛”饮料,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41.87万余元,同时该公司获取加工费31万余元。

万某利拥有自己的销售网络,且人员分工明确。在其团队成员的操作下,假冒“红牛”饮料很快就流入了销售人员李某、张某雷等人手中。“我们也知道这批货不是真的。但是它进价比我们正常的要低不少,而且一般人也喝不出来。”在利益的驱使下,李某等人明知是假冒“红牛”饮料,仍购买并加价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从人民币17.19万元至69.67万元不等。

情节严重  生产和销售人员均构成犯罪

2022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对河南某公司的包装车间及成品库进行搜查。经鉴别,查获的所有扣押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过审理,我们认为本案的被告人河南某公司、万某利、陈某兵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薛娟娟介绍说,被告人李某、张某雷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假冒商品危害大 务必选择正规渠道购买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商标和品牌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既代表着企业的形象,也是产品质量的保证。犯罪分子通过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行为,破坏了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既损害了权利人的商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南京市雨花台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科长佘国庆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在购买商品时要仔细查看,明辨真假,同时也切勿贪图小利,从而因小失大。若发现假冒商品,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杨卫宝

编辑 | 杨丽

审核 | 沈艳阳